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13號
被 告 宏鳴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7,07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 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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