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施清旗即興文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間請
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97,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1,000 元,原告尚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7,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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