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佑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乙○○
甲○○
兼上二人之 丁○○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執全字第26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 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 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之聲請,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97度執全字第 244號卷宗查核無訛。揆諸上開說明,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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