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畢健芳即嘉程企業社
11號
13號
甲○○
1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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