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03號
TTDV,97,促,2303,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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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畢健芳即嘉程企業社
            11號
            13號
      甲○○
            1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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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