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91號
TTDV,97,促,1791,2008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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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利吉建設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利吉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 (邀同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8,00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6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共3
   年,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
   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
   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
   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
   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6月7日起即未還
   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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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