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91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丙○○
債 務 人 利吉建設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
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利吉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乙○○ (邀同乙○○、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8,00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6日起至98年1月6日止共3
年,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
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
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
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
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6月7日起即未還
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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