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84號
TTDV,97,促,1684,2008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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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84號
債 權 人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零玖拾參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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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鹿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