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38號
TNDV,97,訴,538,20080924,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張瓊文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安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王巧盈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住同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因97年訴字第5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