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張瓊文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王國安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王巧盈
(即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瓊文 住同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因97年訴字第5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