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057號
TNDV,97,聲,1057,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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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東友股份有限公司(Tohyu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乙○○Yew H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91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912號准予假扣 押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保全程序卷審核無誤,復依職權查明相 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 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 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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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