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54號
TNDV,97,消債更,854,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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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金輔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附件:
1.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 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 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2.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 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 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 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 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 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5.釋明聲請人曾於96年1 月「大額還本」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6.說明聲請人因車禍致骨折、乳癌手術之發生時間,並提出相關 醫療收據。
7.聲請人之配偶自94至96年之扣繳憑單或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其95年迄今之薪轉存摺影本 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或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 人職章)。另聲請人之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 例及金額為何?
8.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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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