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丁○○原以其所有安定鄉○○段 1730號、新市鄉道○段534之25、534之29號之土地,為擔保 其對第三人吳秋山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後於84年10月16日改以相對人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丁○○對第三人吳秋山所欠借款之清 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 權,存續期間自84年10月14日起至84年11月14日止,約定債 務清償日期為84年11月14日,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丁○○於84年4月8日向第三人吳秋山借用20,000,0 00元。詎第三人丁○○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 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第三 人吳秋山已於95年12月31日死亡,其債權由聲請人甲○○○ ○○○○○○○、乙○○○○○○○○○○繼承取得。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3件、收據1件、支票1件、 本院家事庭通知(南院慧家戊96繼字第358號)1件、死亡證 明書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刑事聲請狀1件、本院檢察署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86年度偵字第1751號、87年度偵字第 314號)各1件、地籍圖謄本1件、存證信函2件、傳真查詢國 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1件為證。
四、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並未 設定抵押權,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相對人 丙○○於97年8月7日所提之聲明異議狀,陳稱系爭債權從設 定到付款以至借款,其均無從所知云云。惟非訟事件採形式 審查,相對人丙○○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 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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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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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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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53 │旱│423.9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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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59 │林│43.0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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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60 │旱│105.5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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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70 │旱│772.2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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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71 │道│417.5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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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臺南市│安南區 ○○○段│1077 │旱│509.5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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