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吳清峻
相 對 人 吳清旺
相 對 人 吳美秀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88年11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8年12 月4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00, 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 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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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1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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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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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縣│將軍鄉 ○○○段│1846│田│3,777.0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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