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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6238號
TNDV,97,司促,36238,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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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238號
債 權 人 立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鴻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剛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 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 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 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 ,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依最高法院民國71年第 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其聲請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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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隆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