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4409號
TNDV,97,司促,34409,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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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44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楊順安
債 務 人 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錢美伶


債 務 人 黃春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借款新臺幣①3,000,000元②8,500,000元③11,000,000
元④20,731,846元,及自民國①97年7月20日②97年7月20日
③97年7月20日④97年7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①4點81②4點81③4點81④4點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
①97年8月21日②7年8月21日③7年8月21日④97年8月4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
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
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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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