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9454號
債 權 人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群康股份有限公司
7號3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群康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群康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內湖區○○○道○ 段407巷20弄7號3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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