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28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 正①應提出債務人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釋明債 務人為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係誤載,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11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 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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