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9119號
TNDV,97,司促,19119,2008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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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119號
債 權 人 陳香儀即淯品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 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瑩光幼稚園為獨資或為合夥及依據為何 ②提出債務人黃怡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 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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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