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即被告 統榮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送 達 代收人 郁旭華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王是作即祭
祀公業王紹堂管理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肆拾柒萬伍仟肆佰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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