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董德英即佐邦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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