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695號
TNDM,97,聲,1695,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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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罪(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七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二七六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鐵鉗、活動扳手各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係以:本案被告甲○○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八七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開犯行為警查獲並扣得鐵鉗、活動 扳手各一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晚間八時許, 在臺南縣新市鄉○○○路道爺湖旁,持自備之鐵鉗、扳手等 工具,竊取該處中鑫股份有限公司向臺南科學園區管理局所 承攬維護之手扶梯欄杆護欄扣環二十七支,護欄纜繩二支等 物,為警於是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當場查獲,並扣得被告 霖所有並供竊盜犯行所用之鐵鉗、扳手各一支等物,而被告 所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 六年四月十九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品,均為 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承 甚明,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 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相片等資料均附卷可參,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美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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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