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
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 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甲○○因本件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判決後,嗣於 九十七年七月九日,經臺灣臺南看守所長官代為送達判決正 本,由被告親自簽收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雖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向該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一份, 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狀,本院乃於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經臺 灣臺南看守所長官代為送達正本,由被告親自簽收,亦有送 達證書一紙在卷可佐。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 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盧鳳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