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133號
TNDM,97,交聲,133,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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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陳博宇原名陳順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
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 97年2月2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
(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IS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 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 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 八條前段亦有明定。是以,對於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為之處 罰,得聲明異議者,限於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因其非 當事人,即無異議之權。
二、經查,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嘉監南字第裁74-IS000000 0號裁決處分之受處分人係「東沅泵浦有限公司」乙節,有 前開裁決書在卷可按。故本件之受處分人應係「東沅泵浦有 限公司」,當無疑問。然觀諸本件聲明異議狀,載稱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為陳博宇(原名陳順遠),且聲明異議狀後僅有 陳博宇(原名陳順遠)之署名及印文,並無受處分人「東沅 泵浦有限公司」之署名或印文,要難認係由「東沅泵浦有限 公司」聲明異議。故本件由非受處分人之陳博宇(原名陳順 遠)前來聲明異議,揆諸前開規定,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且依其情形無從補正,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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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沅泵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