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6年度,1號
TNDM,96,金訴,1,2008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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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96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昌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吳淑英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王森源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11067號、95年度偵字第11075號、第16985號)及追加
起訴(96年度偵字第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宇昌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王森源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連續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報價單上偽簽之署押「陳」壹枚、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合約書上偽造之「祿研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劉張金蓮」印文壹枚、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劉張金蓮」印章各壹枚、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報價單上偽簽之署押「陳」壹枚、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合約書上偽造之「祿研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劉張金蓮」印文壹枚、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劉張金蓮」印章各壹枚、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吳淑英無罪。
甲○○無罪。
事 實




壹、陳宇昌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鋼公司)總經 理(民國九十三年六月間被免職),且為公司實際營運決策 者,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元鋼公司董事長為陳允清,經本院通緝,所涉 犯行另為審結);王森源為元鋼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元鋼 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欠佳,二人竟為如下之犯罪行 為:
一、陳宇昌於九十二、九十三年間,欲使元鋼公司通過審核成為 上市公司,惟礙於公司財務報表上應收帳款過高,恐難通過 上市條件之審核,為達活絡交易假象及降低應收帳款,美化 帳面,進而符合審核之標準,竟與王森源及元鋼公司財務經 理孫美鈴、會計廖美玲(二人已另行審結)共同基於違反商 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決意捨棄向金融機構借款之途徑 ,以免在個別金融機構留下借款數額及負債比例過高之不良 紀錄,由王森源以元鋼公司名義,連續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陸續向民間金主及地下錢借款,並將借得之款 項匯入陳宇昌在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設立之活儲帳戶(帳 號:00000000000號)中,孫美鈴則負責自元鋼公司客戶中 挑選出帳齡較長者,並與會計廖美玲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 楊淑娥李建霖等人,由前述帳戶中提領出款項後,以客戶 名義,匯回元鋼公司於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再將前述不實之客戶匯款,或以「暫收款項 」科目名稱入帳,之後再以「沖暫收款項」科目名稱出帳, 以此方式製造交易假象,或作帳沖銷元鋼公司對帳齡較長客 戶之應收帳款,藉此降低帳面上應收帳款,並將此不實事項 登載於元鋼公司之明細分類帳冊等會計帳冊中,總計沖銷金 額達二億五千五百二十九萬七千零八十九元(客戶、匯款日 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二、陳宇昌王森源、陳允清(另為審結)、孫美鈴、廖美玲( 後二人已審結)等人為續行前述美化公司帳冊之目的,仍承 前揭在會計帳冊內登載不實事項概括犯意聯絡,由陳宇昌授 權王森源孫美鈴透過許立宜向實際金主黃柏盛借款(名義 上金主為許翠玲)一億九千二百零九萬元後,並向不知情之 乙○○借用祿研有限公司(下稱祿研公司,負責人為劉張金 蓮)名義、及向不知情之劉張金蓮、王宏圳、吳清波等人借 用其私人名義,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安泰銀行前金 分行開設戶名分別為:祿研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吳清波(帳號:00000000000000)、王宏圳(帳號:0000 0000000000)及劉張金蓮(帳號:0000000000000)等人之 活存帳戶,另同日陳允清亦於上開銀行,以元鋼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00)、陳允清(帳號:00000000000000)等戶 名,開設活存帳戶。一切準備就緒後,即自九十三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分四次將前述向黃柏盛借得之款 項匯入前述陳允清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中,再指示不知情 之公司人員提領後,以「捷宇公司」、「盛鴻公司」與客戶 「龍益營造公司」、「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森榮營 造公司」、「右興工程公司」及其他國外客戶等名義,分別 轉帳匯入前述元鋼公司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戶,以 沖銷元鋼公司對客戶之應收帳款,並由廖美玲及公司內其他 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轉帳傳票及應收帳 款帳冊中(客戶、匯款日期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又為使 匯入元鋼公司之款項,得以藉由其他名目自公司匯出,以歸 還金主黃柏盛,再將所匯入款項,部分偽以預付貨款名義, 先後共轉帳一億元至前述祿研公司帳戶,再轉匯入劉張金蓮 帳戶;部分偽以購買土地名義,轉帳共四千萬元至王宏圳帳 戶,另五千二百萬元則以購買機器設備及零件款項名義匯入 吳清波帳戶,最終再將人頭帳戶內款項一億九千萬元匯回陳 允清上開帳戶內,以歸還金主。嗣廖美玲乃承王森源及孫美 鈴指示,將前揭不實之預付土地款、機器設備及零件款項, 登載在元鋼公司明細分類帳中。
三、陳宇昌孫美鈴分別為元鋼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乙○○ 為新鐵成有限公司(下稱新鐵成公司)總經理,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陳宇昌為替元鋼公司向銀行借款以籌措資金,乃基 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與孫美鈴乙○○(二人均已 另行審結)謀議製作內容不實之買賣合約書,將元鋼公司向 新鐵成公司購買數量四千噸,價額四千八百萬元之矽鋼片等 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買賣合約書上,並先由乙○ ○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提供一千萬元供元鋼公司向台新銀 行繳納保證金,且在尚未實際交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一紙 五千零四十萬元之統一發票予元鋼公司,孫美鈴再令元鋼公 司內不知情之職員,持上開買賣合約書、發票等至台新銀行 台南分行申請開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而行使之。嗣取得 該信用狀後再交由乙○○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持該信用狀 向台新銀行押匯五千萬元,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誤認前述交 易為真,進而同意撥款,共同詐騙五千萬元得手,致生損害 於台新銀行。陳宇昌再指示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在元鋼公司 明細分類帳中,將矽鋼片四千噸L/C貸款、借方金額五千萬 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上開分類帳中。陳宇昌、乙○○於向 台新銀行台南分行詐貸前述五千萬元後,遂將詐貸款項扣除



乙○○先前支付銀行保證金一千萬元及二百四十萬元發票稅 金後,以張金鳳(乙○○之妻)名義匯款總計三千八百萬元 入陳宇昌於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設之活期存款帳戶(帳 號:00000000000號)中,供陳宇昌領取使用。四、王森源九十二年九月間升任元鋼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為從 事業務之人,為求創設元鋼公司經營成效良好、交易活絡之 假象,以維持債權銀行對元鋼公司之信用評等,竟基於連續 偽造私文書及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㈠明知元 鋼公司與祿研公司間並無自來水管線之交易及報價行為,竟 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麗鳳將 不實報價資料登載於報價單上,並於客戶簽認欄位中,偽簽 客戶「陳」(按指乙○○)之署押,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 文書,足生損害於乙○○。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在不 詳地點,冒用祿研公司名義(負責人劉張金蓮),偽造該公 司向元鋼公司訂購「永康自辦農地重劃自來水管線工程材料 」,金額六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三百十九元之合約書,並持 不詳時間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張金蓮」印 章蓋於其上,而偽造私文書。㈡又王森源明知元鋼公司與盛 鴻公司(緣盛鴻公司為甲○○陳宇昌之指示而設立,因公 司成立後,本身沒有實際營業行為,甲○○乃將盛鴻公司及 負責人印章留於元鋼公司,授權元鋼公司使用,王森源因而 有權使用盛鴻公司之印章)間並無交易及報價行為,竟承前 述製作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除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 楊麗鳳將不實報價資料登載於報價單上,並於客戶簽認欄位 中,蓋用盛鴻公司之印章,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復 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將盛鴻公司向元鋼公司訂購「中部科 學園區台中基地開發工程自來水管線工程材料」,金額為三 千二百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一元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買賣合 約書上,並蓋上盛鴻公司及負責人甲○○印章,而偽造業務 上應製作之文書。㈢王森源明知元鋼公司與豐笙公司(負責 人王秀芳王森源之女)間並無交易及報價行為,竟於取得 王秀芳同意配合後,承前揭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除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麗鳳將不實報價資料登載於報 價單上,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又於九十三年三月三 十日,將豐笙公司向元鋼公司訂購「南部科學園區16M、29M 人行道及管線工程」,金額一千五百十六萬五千七百十七元 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買賣合約書上,並蓋用豐笙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嗣王森源製作完上開三份內容不實之合約書後,明 知元鋼公司並未出貨予祿研公司、盛鴻公司及豐笙公司,竟 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指示不知情之元鋼公司業務人員唐鳳綿



,將收料單位、訂單號碼、出貨日期、合約編號、承運商、 車號、送達地點、成品編號、名稱、規格、材質、單位及數 量等不實項目,登載於銷貨單上,再經不知情之業務經理吳 淑英在銷貨單上簽名後,交回王森源收執,王森源再指示元 鋼公司內其他不知情職員,偽簽元鋼公司管理資材人員「 連森」、「黃鐘顯」、「曾」姓承運商、「沈」姓警衛及「 黃」姓收料單位等人之簽名(詳如附表三所載),而於業務 上應製作之銷貨單上為不實之登載,均足以生損害於祿研公 司、乙○○、元鋼公司與盛鴻公司、豐笙公司交易紀錄之正 確性及莊連森等人。
五、王森源另起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利用陳宇昌委託其向 民間借款之機會,於附表五所示之時日,施用高報每月借款 利息之詐術,使不知情之陳宇昌陷於錯誤,同意並指示不知 情之孫美鈴楊淑娥等人,簽發如附表五所示支付利息及本 金票據,交予王森源轉交借款人收執。王森源則將部分支付 利息之支票,存入其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下稱 合庫銀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或前述 豐笙公司在合庫銀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提示兌現,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共二百二十三萬五千 元得手。
貳、案經元鋼公司代表人陳允清告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均詳如證據 能力意見表。
二、實體方面
 ㈠犯罪事實一
⒈被告陳宇昌對於犯罪事實一皆已坦認屬實,被告王森源固坦 承代元鋼公司向民間借款共三億七千一百四十四萬元四千九 百九十元,惟矢口否認與陳宇昌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辯稱 :我在代元鋼公司借款之前,並不知款項要做何用途,我僅 負責業務及工地工程,不負責財務云云。經查: ⑴犯罪事實一所述資金流向,及以盛鴻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名義 匯入元鋼公司之匯款資料皆屬偽造,且此不實存提款,係元 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淑娥李建霖孫美鈴、廖美玲指示所 為,並由楊淑娥以暫收款及沖暫收款等會計科目名稱,登載 於元鋼公司會計帳冊等情,除據被告陳宇昌自白外,另經證 人孫美鈴、廖美玲、楊淑娥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屬實。



⑵再由證人甲○○於偵查中證述:「盛鴻公司成立的目的,依 陳宇昌的要求,是要多增加元鋼公司的業務量,也就是盛鴻 如果有對外招攬到生意,可以轉給元鋼公司做...」、「 但礙於事實上操作,所有廠商均不信任盛鴻公司,還是要和 元鋼公司交易,故事實上盛鴻公司均沒有做作一件生意,所 有交易事實上均是以元鋼公司名義,和外國廠簽訂買賣合約 書...」、「盛鴻公司無實際對外營業,...」、「盛 鴻公司與元鋼公司之間,據我瞭解,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見A2卷第60至62頁);證人吳文舜於偵查中證述:「 ...捷宇公司原成立目的,為從事元鋼公司與北鋼公司鑄 鐵管件往來貿易,我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接任捷宇公司董事長 後,改從事菸酒進出口生意,即未再從事鑄鐵管件往來貿」 、「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並無菸酒及其他生意往來」、「. ..我認為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既無生意往來,及未積欠應 收帳款,我不知道陳宇昌要以捷宇公司名義匯款至元鋼公司 ...」「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之間,自我接任董事長後, 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見A2卷第205至207頁),益證元鋼公 司於九十二及九十三年間與盛鴻公司及捷宇公司均無任何交 易,附表一所示匯款皆屬虛偽。
⑶此外,復有陳宇昌於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 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明細表(見B3卷第3至5頁)、存款 對帳單(見B3卷第6至20頁)、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元 鋼公司登載不實之明細分類帳、轉帳傳票、匯條回條、應收 帳款帳冊、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以上證據所在均 詳如附表一所載)在卷可資參佐。
⑷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爭點為,被告王森源於代元鋼公司借款前 ,是否知悉借款用途,而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負責找尋資 金來源:
①依陳宇昌於審理中證述:「(犯罪事實一,你們向民間借款 三億七千一百四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元,你是否知情?)我 大部知道,是經由王森源跟我報告,不管我人在國內、國外 ,有時候他會先問我,有時候他會便宜行事,因為公司有授 權給他全權處理這方面的事情」、「(你授權給王森源對外 民間借錢部分,做何用途?)最主要是要解決公司的財務困 難,向民間借款來解決公司資金的困難,後來我知道借款進 來除了解決財務的困難外,財務單位還把這些錢用來沖銷跟 美化帳務,為了想藉由上市、上櫃來讓公司起死回生,讓公 司可以繼續經營下去...」、「(你剛才提到公司向民間 借款的資金,後來有決定要沖銷公司的應收帳款及美化帳務  ,這個決定是怎麼來的?是哪些人參與做成這個決定的?)



 是我決定的,因為我是總經理,但我沒有印象是有哪些人參 與討論做成這個決定的」、「(提示A3卷第13頁調查筆錄, 你說為了美化公司帳務,你與鄧雪玉王森源陳隆和曾經 參與開會討論,有何意見?)這是為了要美化帳冊及沖銷應 收帳款,所以有召集這些人去開會討論過」、「(你在上開 調查站筆錄中說的參與開會討論的事情,是在何時的事情? )九十一年的事情...」(見本院卷㈥第19頁至22頁)等 語,足證被告王森源曾參與謀議,並非毫不知情。 ②另由同案被告孫美鈴於偵查中陳述:「(元鋼公司總經理陳 宇昌在中國農民銀行所開設之活儲帳戶 (帳號00000000000) 、甲存帳戶 (帳號00000000000)該二帳戶存提款及匯款,自 九十三年起以大筆民間借款匯入陳宇昌前述帳戶中,並以轉 帳方式將借款以客戶名義及...匯回元鋼公司帳戶,沖銷 對客戶之應收帳款,你是否有向陳宇昌報告?陳宇昌是否知 情?)...九十三年間我與元鋼公司會計財務人員廖美玲 ...等人,依總經理陳宇昌、副總經理鄧雪玉、副總經理 王森源等公司高層指示,進行前揭不實之匯款轉帳...」 、「(陳宇昌前述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活儲、甲存帳戶, 據陳宇昌供述,該帳戶之存提款及轉帳,因其人均在中國大 陸,要問王森源及財務部門人員,係何人指示妳該帳戶之存 提款及轉帳?)...,鄧雪玉未出國滯留加拿大前,前揭 陳宇昌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活儲、甲存帳戶之相關存提轉 帳作業,我等皆依鄧雪玉指示辦理,鄧雪玉出國後,若陳宇 昌人在中國大陸,則前揭二帳戶之提存款及轉帳作業,係授 權王森源決定,並指示我等會計財務人員配合辦理;若陳宇 昌人在臺灣上班,公司相資金調度,我等會計財務人員則依  陳宇昌指示辦理...」(見A3卷第69、70頁);審理中具  結證述:「(你受陳宇昌鄧雪玉王森源指示沖銷應收帳 款,以暫收款名義來達到美化元鋼公司財務報表?)是」、 「(是否因公司向私人借款營運,非屬正常融資管道,無法 以私人借款利息支出名義列帳,故經鄧雪玉指示,分別以陳 允清、鄧雪玉名義匯款,以避人耳目?)鄧雪玉那時在公司 時,她就叫我們用這方式來處理,早期他就這樣跟我們說」 、「(在鄧雪玉出國後,還是這麼做,是不是?)對,因鄧 雪玉出國以後,我們操作模式,公司也沒有指示要做另外變 動,所以我們還是依照原來方式處理」、「(鄧雪玉出國後 ,陳宇昌人在大陸,是不是授權給王森源來處理?)是」、 「(有無以民間借貸方式來沖應收帳款?)有」、「(依你 所了解,民間借貸是由誰來負責?)民間借貸是由王森源負 責」、「(你們將錢借進來或是以廠商名義入帳後貼現,再



以沖帳方式,為何不沖呆帳而沖應收帳款?)有的也會沖呆 帳,有的應收帳款後來業務單位跟我們說這錢收不進來,收 不進來就掛應收帳掛在那,實際應打消當呆帳,但打銷當呆 帳,當年損益表就會變成公司是虧損的,...,借進來錢 就把應收帳款沖掉,當成客戶有入款」、「(你們要沖哪幾 家、哪時候,這是誰指示你這樣做的?)這是公司之前說從 帳齡越久的先沖,因為帳齡越久,會計師越會質疑...」 、「我們每天資金需求,王副總會每天早上到我們財務單位 ,詢問楊淑娥小姐今天資金缺口有多少,...還差多少資 金,甚至哪個帳號要補多少錢進去,楊淑娥要寫給他,他就 趕快去聯繫看哪個入款,請對方入哪個帳號,匯款後請他傳 真給我們...」、「(陳宇昌在國內時候,有沒有指揮這 些事宜?)他在國內時會參與借款事宜,資金調度方面是王 副總處理」、「(都是王副總在處理?)找民間借款調度資 金部分」(見本院卷㈣第222至233頁)等語,足證元鋼公司 以民間借款沖銷應收帳款,由來以久,且由被告王森源擔負 向民間借款之責。
③再由證人廖美玲於偵查證述:「(提示陳宇昌在中國農民銀 行新營分所開設之帳戶,...該帳戶之存提款及轉帳係由 何人決定存提金額,及以何客戶名義匯款回元鋼公司?該帳 戶存提款及轉帳需經何人蓋元鋼公司印章進行存提款轉帳? )經檢視後作答,係由王森源負責向民間借款,並將借得之 款項匯入陳宇昌前述帳戶,由何人決定該陳宇昌帳戶之存提 款金額,及以何客戶名義將款項匯回元鋼公司,我並不清楚 ,據我所知,係由王森源孫美鈴楊淑娥等人負責執行, 但最後需經財務經理孫美鈴審核用印...,我之所以會知 道由王森源孫美鈴楊淑娥等人負責執行,是因他們有在 辦公室討論」等語(見A1卷第182頁),足證被告王森源確 實參與以民間借款沖銷應收帳款之行為。
④被告王森源雖一直否認有權指揮元鋼公司財務及會計部門人 員與之相互配合,然元鋼公司財務及會計部門人員,係因陳 宇昌授權予被告王森源,故向民間借款後應如何沖帳,皆聽 命於被告王森源等情,業據證人孫美玲於審理中證述:「( ...實際上總經理不在時,關於各項事務的指揮權為何? )總經理不在時,其他單位我沒有管誰去作業,至少我們財 務單位,陳總他有跟我們講說,像財務調度的事情,他沒有 到那麼深入,變成很多事情,王副總在國內時間較多,我們 就會找王副總處理,我們每天資金需求和民間借款部分,都 是直接找王副總」、「(請庭上提示B2第59、60頁,依照你 的敘述,你對於證人廖美玲在調查站,回答調查人員時提到



,『即使陳宇昌人在大陸期間,仍以電話指示財會部門主管 財務調度情形』,有何意見?)...陳總有時也會打電話 回來,我曾經因為我們民間借款利率高到很離譜,然後打電 話給陳總,跟他講我們利率這樣,沒辦法負擔,陳總就跟我 說,『你有辦法借到錢嗎,如果可以你就不蓋章』,我沒辦 法,也沒辦法負公司跳票的重責大任」、「(這樣敘述(按 指廖美玲上開於調查站敘述)是不是事實?)我不能說不是 事實,因為他(按指陳宇昌)有需要時,還是會指揮我們」 、「(他(按指韋興柟)掛副總,他負責何項業務?)韋副 總有時會跟我們開會,有些像要來談怎麼沖帳等事宜他都會 參與,但實際上在民間借款這部分,韋副總他知道的沒那麼 深入,他只知道我們公司有缺錢,因他來我們公司的時間不 是很久,...當時找他來希望他能幫我們開發些租賃業, 或是銀行能增加一些額度,我們就不用負擔這麼大利息費, 所以民間借款這部分沒有聽他指揮」、「(...陳隆和筆 錄中有講,有關貴公司財務會計等,你是直接接受陳宇昌鄧雪玉等人指揮在處理,你是接受陳宇昌鄧雪玉這二人, 還是還有其他人,...?)我的主管都可以指揮我,財務 經理也是我的主管,鄧雪玉副總、總經理都可以指揮,王副 總是因為總經理有授權給王副總去處理這部分,所以我們才 會接受王副總指揮,如沒跟我們說,他是屬業務方面的,我 們就不會聽...」、「(他(按指王森源)是業務,為何 資金缺口要找他?)我有說過,陳隆和經理他借不到民間借 款,私下我們有講,財務單位可以走正規體系向銀行借款, 但我們銀行額度已滿,向銀行借不到錢,公司就要跳票,才  會向民間借款...」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㈣第222至237頁 )。
⑤況且再參諸王森源於調查站供述:「(前揭陳宇昌帳戶以客 戶名義匯回元鋼公司,元鋼公司會計部門卻以暫收帳應收帳 款名義作帳,係何人主義,目的為何?)據我所知,元鋼公 司向民間所借款項,匯入陳宇昌前述帳戶後,...,此方 式作帳已行之有年,係總經理陳宇昌及副總經理鄧雪玉的主 意。...⑵以『暫收款』名義入帳的目的,應是方便以後 要將該筆款項匯出,只要用該筆『暫收款』帳目沖銷即可, ...」(見A2卷第84以下),可知王森源早已知悉元鋼公 司長期以來,均以向民間借款方式後再以客戶名義匯款入帳 ,而民間借款均由王森源負責,其或可能不知細目方面要沖 哪筆應收帳款,但辯稱不知借款目的在供元鋼公司作帳沖銷 應收帳款云云,顯不合情理,所辯自不足採。
 ㈡犯罪事實二




⒈被告陳宇昌對犯罪事實二皆已坦認屬實,被告王森源對犯罪 事實二資金流向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犯意聯絡及分擔 任何犯罪行為,辯稱:我只知道公司這一次因要用錢,所以 向外借錢,至於為何要用錢,我則不知情,且整個過程,除 了金主黃柏盛來公司時,我曾帶他去參觀廠房外,其餘均未 參與云云。經查:
⑴犯罪事實二所述資金流向,及以盛鴻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名 義匯款予元鋼公司之匯款資料、元鋼公司以預付貸款、買賣 土地款及機器設備零件款件等名義,匯款予祿研公司、吳清 波、王宏圳等匯款資料,皆屬虛構,且此不實事項業經廖美 玲登載於元鋼公司會計帳冊等情,除據被告陳宇昌自白外, 另經證人孫美鈴於偵查中供述:「(為何向許翠玲借的錢, 在匯入元鋼公司之後,又輾轉透過吳清波、王宏圳、祿研公 司等人頭匯回給許翠玲?)這部分是王森源在處理,但陳宇 昌知道」、「(是陳宇昌授權的嗎?)是,陳宇昌常在國外 ,所以授權王森源處理」、「(元鋼公司有匯一筆款項給祿 研公司,名義是預付貨款,另外有以購買土地名義匯款進吳 清波、王宏圳帳戶,但實際上並沒有這些交易,為什麼?) 為了沖銷應收帳款」等語(見B1卷第233頁至235頁);及證 人廖美玲於偵查中證述:「(王宏圳、吳清波有否為元鋼公 司購買土地?)沒有」、「(如未購土地,為何元鋼公司會 匯款予王宏圳四千萬元、吳清波三千五百萬元...?)當 初只是找他們作人頭,但並無實際交易,只是資金來回沖銷 ...」、「(元鋼公司自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前揭帳戶中, 先後以預付貨款名義匯予祿研公司計一億元,原因為何?) 只是資金來回沖銷,並無實際交」等語屬實(見B1卷第187 頁)。
⑵另由前述證人甲○○及吳文舜於偵查中證述,堪認元鋼公司 於九十三年間與盛鴻公司及捷宇公司均無任何交易,附表二 所示匯款亦皆屬虛偽。此外,復有陳允清於安泰銀行前金分 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 存入憑條、取款憑條(見B3卷第76至91頁)、元鋼公司於安 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 往來對帳單(見C2卷第1至2頁)、祿研公司於安泰銀行前金 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 、王宏圳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吳清波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見B3卷 第92至94頁)、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十三張(見B3卷第63至 75頁)、元鋼公司用以支付黃柏盛佣金之支票四紙(見B3卷



第102至103頁)、安泰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代傳 票)、元鋼公司登載不實之轉帳傳票、應收帳款帳冊等(以 上證據所在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在卷可資參佐。 ⑶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爭點為,被告王森源有無共同犯意聯絡, 或分擔何種犯罪行為:
①由孫美鈴於審理中證述:「(陳允清向許翠玲借一億九千二 百零九萬元這部分,有支付給黃柏盛二百四十萬支票,是不 是你依照王森源在支票蓋的印章?)因那時支票的印章,在 鄧雪玉出國以後,印章就交給我來用」、「(你的章是否是 依照王森源指示來蓋的?)開票是根據王森源指示所開的, 他說這是要付給他沖帳的佣金」、「(當時你有無向王森源 質疑說陳允清並沒有要借這筆一億九千多萬元?)有,我跟 廖美玲有提出這問題,也有討論過,要沖這筆帳意義不大, 主要是說我們要支付這麼大一筆錢,我們覺得有疑慮」、「 (有關在安泰銀行開戶這件一億多元的沖帳方式,沖哪幾家 是誰叫你這樣沖的?)安泰銀行這作業我知道,但詳細作業 我沒辦法都參與到,所以帳的部分,我們是請廖美玲與王森 源配合,列需要沖帳的資料給他們,也是他們要求我們要提 供,當初我們有阻止這件可不可以不要做,但對方回覆給我 們的消息,王副總說對方(按此指黃柏盛)已經都談好,不 能夠取消」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2頁至226頁);於偵查中 供述:「(元鋼公司以預付土地款名義匯入王宏圳、吳清坡 ...,你明知無購土地事實,為何仍通過審核登載於元鋼 公司帳冊?)...該筆錢是向外借款,最終仍要還給債權 人,選擇用預付土地款帳冊製作,係依王森源指示,且提供 相關銀行轉帳資料,供廖美玲製作傳票,並經我審核通過」 、「(許翠玲匯入陳允清前揭安泰銀行...,據廖美玲供 述,係你及王森源指示美玲辦理...?)...我指示他 辦理的事都依照王森源指示,逐一挑出客戶帳齡較長及未收 金額較高客戶進行匯款沖帳」等語(見A3卷第72頁),可知 被告王森源事前已知悉借款一億九千餘萬元之目的,且於借 得款項匯入元鋼公司後,又指示用何種會計科目作帳,以及 挑選客戶供沖帳之標準。
②另由證人廖美玲於審理中證述:「(陳允清向許翠玲借款一 億九千二百零九萬,是王森源指示楊素娥以元鋼公司名義支 付二百四十萬作為代價,是不是?)是」、「(你有依照王 森源指示製作預付國內購物科目作帳統計一億元,及每一筆 應付款金額,這都是王森源講的,你就照做,是不是?)對 ,他有給存摺」、「(你剛才說王森源沒蓋印章,但王森源 向民間調度資金是否有向陳宇昌報備?)這我不清楚」、「



((請庭上提示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八八號卷第一五三頁 )你曾經陳述,『開立銀行帳戶向民間借款,這都是王森源 向總經理報備過全權處理』,有何意見?)對,這案子我知 道,所以我知道他有跟總經理報備過」、「(既然你不負責 民間借款資金調度的部分,為何剛才你說了解安泰銀行這案 子的事?)因這案子我們曾經開會三次,最後是總經理下達 照王森源的意思下去做」、「(許翠玲借款的案件,有興工 程公司跟森榮營造這些公司是不是你挑出來的?)對」、「 (誰指示妳挑的?)王森源孫美鈴」、「(兩個都有指示 嗎?)我記得好像是王森源指示孫美鈴去做,孫美鈴再交辦 給我」、「(你怎麼知道王森源有指示孫美鈴?)因為後來 王森源有帶許立宜跟黃柏盛來開會,才知道這是他交代交辦 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02頁至218頁),足證被告 王森源對元鋼公司要向金主黃柏盛借款一事,不僅事先開過 會,且更進一步指示廖美玲如何製作會計帳冊,以及如何挑 選客戶以供沖帳之標準。
③再參諸證人許立宜於偵查中證述:「(筆錄中提及陳宇昌有 聘你在元鋼公司擔任顧問?原因為何?)我和王森源聯繫時 ,元鋼公司正好找券商來輔導上市上櫃,但原來券商服務不 佳,他們有意要換其他券商,和王森源洽談時,他說公司已 有公開發行十年了,想要送上市上櫃,我就自我推薦... 」、「(你看了財務報表後,有無發現有任何阻礙上市上櫃 因素在?)我看了報表後發現應收帳款數額很高,帳齡也很 高...」、「(有無建議陳宇昌王森源該如何處理上述 申請障礙?)我有向他們二人提及要把應收帳款收回,降低 應收帳款比例...」、「(有無介紹黃柏盛給元鋼公司? )有,因為元鋼公司要向黃柏盛借錢,是王森源和我講,看 有沒有適合的金主可以介紹給元鋼公司,後來黃柏盛有到元 鋼公司,第一次他來時我有在場,王森源也在場...」等 語(見A3卷第130頁至134頁),顯見被告王森源於元鋼公司 此次借款,所扮演之角色,並非如其所辯,僅於金主黃柏盛 來參觀廠房時,在旁陪同而已,而係明知元鋼公司面臨應收 帳款過高,財務狀況不佳,無法順利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之障 礙,主動代為找尋金主。
④另互核被告王森源所自承:(前述王宏圳、吳清波是否係你 找來的人頭?)王宏圳是由韋興柟友人王冠超介紹我認識, 再由我引介,經過陳宇昌面試後,王宏圳才成為元鋼公司顧 問,吳清波是王宏圳找來的人頭」(見A2卷第87頁)、「. ..據我所知,乙○○當初要祿研公司帳戶,本來是陳允清 要陪他一起去,後來因時間交錯,沒有一起去,後來是孫美



鈴打電話聯絡陳允清,陳允清才趕過去,我雖然知道公司有 要打銷這些呆帳,當時借款的幕後金主黃柏盛來公司時,孫 美鈴還有陪他去看公司...」、「(據廖美玲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調查筆錄供述,係由孫美鈴王森源指示其沖銷 前述客戶應收帳款,其遂將客戶中應收帳款帳齡較長者挑出 沖帳,是否屬實?)元鋼公司沖銷前述客戶應收帳款,我是 知情,因幕後金主黃柏盛和我接洽過二次,許立宜和陳宇昌 談過後,有和我講過這件事,尤其是提到其他公司都是高層 拿錢出來填這些財務漏洞,你們公司是對外借款來填補,他 對這點也不以為然...」等語(見A2卷第176、177頁), 是被告王森源既已知悉元鋼公司長期以來,貫以向民間借得 之款項,沖銷公司未能順利收回之應收帳款,此次於元鋼公 司欠缺資金時,仍一如往常,擔任尋覓民間金主來源之重責 大任,開口向許立宜詢問有無適合之金主,手法與先前如出 一轍,被告王森源對借款用途已難推稱不知。況且本次借款 金額,短時間即高達一億九千餘萬元,數額相當龐大,站在 負責引進資金之立場,又豈會對此舉之目的,毫無所悉,是 被告王森源所辯,顯違常情,灼然可見,自無足採。 ㈢犯罪事實三
⒈訊據被告陳宇昌固坦承與新鐵成公司簽訂四千噸矽鋼片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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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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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