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5年度,3號
TNDM,95,金重訴,3,2008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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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96年度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
度偵字第11067號、95年度偵字第11075號、第16985號)及追加
起訴(96年度偵字第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甲○○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連續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報價單上偽簽之署押「陳」壹枚、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合約書上偽造之「祿研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劉張金蓮」印文壹枚、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劉張金蓮」印章各壹枚、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報價單上偽簽之署押「陳」壹枚、於元鋼公司對祿研有限公司不實合約書上偽造之「祿研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劉張金蓮」印文壹枚、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劉張金蓮」印章各壹枚、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壬○○被訴共同業務侵占、背信及侵占部分,均無罪。甲○○被訴共同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乙○○無罪。




丙○○無罪。
事 實
壹、壬○○為「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鋼公司)總經 理(民國九十三年六月間被免職),且為公司實際營運決策 者,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元鋼公司董事長為庚○○,所涉犯行另為審結 );甲○○為元鋼公司副總經理。元鋼公司因為經營不善, 財務狀況欠佳,二人竟為如下之犯罪行為:
一、壬○○於九十二、九十三年間,欲使元鋼公司通過審核成為 上市公司,公司股票能順利上市,惟礙於公司財務報表上應 收帳款過高,恐難通過上市條件之審核,為活絡交易假象及 降低應收帳款,美化帳面,進而符合審核之標準,竟與甲○ ○及元鋼公司財務經理己○○、會計辰○○(二人已另行審 結)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決意捨棄向金融 機構借款之途徑,以免在個別金融機構留下借款數額及負債 比例過高之不良紀錄,由甲○○以元鋼公司名義,自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陸續向民間金主及地下錢莊借款,並 將借得之款項匯入壬○○在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設立之活 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中,己○○則負責自元鋼 公司客戶中挑選出帳齡較長者,並與會計辰○○指示不知情 之會計人員卯○○、李建霖等人,由前述帳戶中提領出款項 後,以客戶名義,匯回元鋼公司於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再將前述不實之客戶匯款,或以 「暫收款項」科目名稱入帳,之後再以「沖暫收款項」科目 名稱出帳,以此方式製造交易假象,或作帳沖銷元鋼公司對 帳齡較長客戶之應收帳款,藉此降低帳面上應收帳款,並將 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元鋼公司之明細分類帳冊等會計帳冊中, 總計沖銷金額達二億五千五百二十九萬七千零八十九元(詳 如附表一所載)。
二、壬○○甲○○、庚○○(九十三年十二月出境迄今未回, 另為審結)、己○○、辰○○(後二人已審結)等人為續行 前述美化公司帳冊之目的,仍承前揭在會計帳冊內登載不實 事項犯意聯絡,由壬○○授權甲○○己○○透過許立宜向 實際金主寅○○借款(名義上金主為許翠玲)一億九千二百 零九萬元後,並向不知情子○○借用祿研公司名義、及向不 知情之劉張金蓮、王宏圳、吳清波等人借用其個人名義,於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戶名分別 為:祿研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吳清波(帳號: 00000000000000)及王宏圳(帳號:00000000000000)等人 之活存帳戶,另同日庚○○亦於上開銀行,以元鋼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庚○○(帳號:00000000000000)等 戶名,開設活存帳戶。一切準備就緒後,即自九十三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分四次將前述向寅○○借得之 款項匯入前述庚○○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戶中,再指示不知 情之公司人員提領後,以「捷宇公司」、「盛鴻公司」與客 戶「龍益營造公司」、「九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森榮 營造公司」、「右興工程公司」及其他國外客戶等名義,分 別轉帳匯入前述元鋼公司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戶, 以沖銷元鋼公司對客戶之應收帳款,並由辰○○及公司內其 他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轉帳傳票及應收 帳款帳冊中(詳如附表二)。又為使匯入元鋼公司之款項, 得以藉由其他名目自公司匯出,以歸還金主寅○○,再將所 匯入款項,部分偽以預付貨款名義,先後共轉帳一億元至前 述祿研公司帳戶,再轉匯入劉張金蓮帳戶;部分偽以購買土 地名義,轉帳共四千萬元至王宏圳帳戶,另五千二百萬元則 以購買機器設備及零件款項名義匯入吳清波帳戶,最終再將 人頭帳戶內款項一億九千萬元匯回庚○○上開帳戶內,以歸 還金主。嗣辰○○乃承甲○○己○○指示,將前揭不實之 預付土地款、機器設備及零件款項,登載在元鋼公司明細分 類帳中。
三、壬○○己○○分別為元鋼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子○○ 為新鐵成有限公司(下稱新鐵成公司)總經理,均為從事業 務之人,壬○○為替元鋼公司向銀行借款以籌措資金,乃基 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 犯意,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與己○○子○○(二人均已 另行審結)謀議製作內容不實之買賣合約書,將元鋼公司向 新鐵成公司購買數量四千噸,價額四千八百萬元之矽鋼片等 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先由子○○於九十 三年十月十一日提供一千萬元供元鋼公司向台新銀行繳納保 證金,且在尚未實際交貨之情況下,虛偽開立一紙五千零四 十萬元之統一發票予元鋼公司,己○○再令元鋼公司內不知 情之職員,持上開買賣合約書、發票等至台新銀行台南分行 申請開立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而行使之。嗣取得該信用狀 後再交予子○○,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持該信用狀向台新 銀行押匯五千萬元,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誤認前述交易為真 ,進而同意撥款,共同詐騙款項得手,致生損害於台新銀行 。壬○○再指示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在元鋼公司明細分類帳 中,將矽鋼片四千噸L/C貸款、借方金額五千萬元等不實事 項,登載於上開分類帳中。壬○○、子○○於向台新銀行台 南分行詐貸前述五千萬元後,遂將詐貸款項扣除子○○先前



支付銀行保證金一千萬元及二百四十萬元發票稅金後,以張 金鳳(子○○之妻)名義匯款總計三千八百萬元入壬○○於 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設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 0號)帳戶中,供壬○○領取使用。
四、甲○○九十二年九月間升任元鋼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為從 事業務之人,為求創設元鋼公司經營成效良好、交易活絡之 假象,以維持債權銀行對元鋼公司之信用評等,竟基於偽造 私文書及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㈠明知元鋼公司與 祿研公司間並無自來水管線之交易及報價行為,竟於九十二 年十二月四日,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麗鳳將不實報價 資料登載於報價單上,並於客戶簽認欄位中,偽簽客戶「陳 」(按指子○○)之署押,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足 生損害於子○○。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在不詳地點, 冒用祿研公司名義(負責人劉張金蓮),偽造該公司向元鋼 公司訂購「永康自辦農地重劃自來水管線工程材料」,金額 六千九百六十八萬四千三百十九元之合約書,並持不詳時間 偽刻之「祿研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張金蓮」印章蓋於其 上,而偽造私文書。㈡又甲○○明知元鋼公司與盛鴻公司( 緣盛鴻公司為丙○○壬○○之指示而設立,因公司成立後 ,本身沒有實際營業行為,丙○○乃將盛鴻公司及負責人印 章留於元鋼公司,授權元鋼公司使用,甲○○因而有權使用 盛鴻公司之印章)間並無交易及報價行為,甲○○竟承前述 製作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除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 麗鳳將不實報價資料登載於報價單上,並於客戶簽認欄位中 ,蓋用盛鴻公司之印章,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復於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將盛鴻公司向元鋼公司訂購「中部科學 園區台中基地開發工程自來水管線工程材料」,金額為三千 二百十四萬七千二百四十一元等不實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 製作之買賣合約,並蓋用盛鴻公司及負責人丙○○印章於合 約書,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㈢甲○○明知元鋼公司 與豐笙公司(負責人王秀芳甲○○之女)間並無交易及報 價行為,竟於取得王秀芳同意配合後,承前揭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除指示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楊麗鳳將不實 報價資料登載於報價單上,而偽造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又 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將豐笙公司向元鋼公司訂購「南部 科學園區16M、29M人行道及管線工程」,金額一千五百十六 萬五千七百十七元等不實內容,登載於買賣合約書上,並蓋 用豐笙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嗣甲○○製作完上開三份內容不 實之合約書後,明知元鋼公司並未出貨予祿研公司、盛鴻公 司及豐笙公司,竟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指示不知情之元鋼公



司業務人員戊○○,將收料單位、訂單號碼、出貨日期、合 約編號、承運商、車號、送達地點、成品編號、名稱、規格 、材質、單位及數量等不實項目,登載於銷貨單上,再經不 知情之業務經理乙○○在銷貨單上簽名後,交回甲○○收執 ,甲○○再指示元鋼公司內其他不知情職員,偽簽元鋼公司 管理資材人員「莊連森」、「黃鐘顯」、「曾」姓承運商、 「沈」姓警衛及「黃」姓收料單位等人之簽名(詳如附表三 所載),而於業務上應製作之銷貨單上為不實之登載,均足 生損害於足以生損害於祿研公司、子○○及元鋼公司、盛鴻 公司及豐笙公司交易紀錄之正確性。
五、甲○○另起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利用壬○○委託其向民間 借款之機會,於附表五所示之時日,以隱瞞實際借得金額或 高報每月借款利息等詐術,使不知情之壬○○陷於錯誤,同 意並指示不知情之己○○、卯○○等人,簽發如附表五所示 支付利息及本金票據,交予甲○○轉交借款人收執。甲○○ 則將部分支付利息之支票,存入其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 南分行(下稱合庫銀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 號),或前述豐笙公司在合庫銀行開設之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號),提示兌現,詐領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共二百 二十三萬五千元得手。
貳、案經元鋼公司代表人庚○○告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均詳如附表 。
二、實體方面
 ㈠犯罪事實一
⒈被告壬○○對於犯罪事實一皆已坦認屬實,被告甲○○固坦 承代元鋼公司向民間借款共三億七千一百四十四萬元四千九 百九十元,惟矢口否認與壬○○等人有共同犯意聯絡,辯稱 :我在代元鋼公司借款之前,並不知款項要做何用途,我僅 負責業務及工地工程,不負責財務云云。經查: ⑴犯罪事實一所述資金流向,及以盛鴻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名義 匯入元鋼公司之匯款資料皆與事實不符,且此不實存提款, 係元鋼公司不知情職員卯○○、李建霖己○○、辰○○指 示所為,並由卯○○以暫收款及沖暫收款等會計科目名稱, 登載於元鋼公司會計帳冊等情,除據被告壬○○自白外,另 經證人己○○、辰○○、卯○○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屬實。



⑵再由證人丙○○於偵查中證述:「盛鴻公司成立的目的,依 壬○○的要求,是要多增加元鋼公司的業務量,也就是盛鴻 如果有對外招攬到生意,可以轉給元鋼公司做...」、「 但礙於事實上操作,所有廠商均不信住盛鴻公司,還是要和 元鋼公司交易,故事實上盛鴻公司均沒有做作一件生意,所 有交易事實上均是以元鋼公司名義,和外國廠簽訂買賣合約 書...」、「盛鴻公司無實際對外營業,...」、「盛 鴻公司與元鋼公司之間,據我瞭解,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見A2卷第60至62頁);證人吳文舜於偵查中證述:「 ...捷宇公司原成立目的,為從事元鋼公司與北鋼公司鑄 鐵管件往來貿易,我於九十一年九月間接任捷宇公司董事長 後,改從事菸酒進出口生意,即未再從事鑄鐵管件往來貿」 、「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並無菸酒及其他生意往來」、「. ..我認為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既無生意往來,及未積欠應 收帳款,我不知道壬○○要以捷宇公司名義匯款至元鋼公司 ...」「捷宇公司與元鋼公司之間,自我接任董事長後, 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見A2卷第205至207頁),益證元鋼公 司於九十二及九十三年間與盛鴻公司及捷宇公司均無任何交 易,附表一所示匯款皆屬虛偽。
⑶此外,復有壬○○於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 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明細表(見B3卷第3至5頁)、存款 對帳單(見B3卷第6至20頁)、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元 鋼公司登載不實之明細分類帳、轉帳傳票、匯條回條、應收 帳款帳冊、裕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以上證據所在均 詳如附表一所載)在卷可資參佐。
⑷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爭點為,被告甲○○於代元鋼公司借款前 ,是否知悉借款用途,而仍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負責找尋資 金來源:
①依壬○○於審理中證述:「(犯罪事實一,你們向民間借款 三億七千一百四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元,你是否知情?)我 大部知道,是經由甲○○跟我報告,不管我人在國內、國外 ,有時候他會先問我,有時候他會便宜行事,因為公司有授 權給他權全處理這方面的事情」、「(你授權給甲○○對外 民間借錢部分,做何用途?)最主要是要解決公司的財務困 難,向民間借款來解決公司資金的困難,後來我知道借款進 來除了解決財務的困難外,財務單位還把這些錢用來沖銷跟 美化帳務,為了想藉由上市、上櫃來讓公司起死回生,讓公 司可以繼續經營下去...」、「(你剛才提到公司向民間 借款的資金,後來有決定要沖銷公司的應收帳款及美化帳務  ,這個決定是怎麼來的?是哪些人參與做成這個決定的?)



 是我決定的,因為我是總經理,但我沒有印象是有哪些人參 與討論做成這個決定的」、「(提示A3卷第13頁調查筆錄, 你說為了美化公司帳務,你與巳○○、甲○○、癸○○曾經 參與開會討論,有何意見?)這是為了要美化帳冊及沖銷應 收帳款,所以有召集這些人去開會討論過」、「(你在上開 調查站筆錄中說的參與開會討論的事情,是在何時的事情? )九十一年的事情...」(見本院卷㈥第19頁至22頁)等 語,足證被告甲○○參與謀議,並非毫不知情。 ②另同案被告己○○陳述:「(元鋼公司總經理壬○○在中國 農民銀行所開設之活儲帳戶 (帳號00000000000)、甲存帳戶 ( 帳號00000000000)該二帳戶存提款及匯款,自九十三年起 以大筆民間借款匯入壬○○前述帳戶中,並以轉帳方式將借 款以客戶名義及...匯回元鋼公司帳戶,沖銷對客戶之應 收帳款,你是否有向壬○○報告?壬○○是否知情?).. .九十三年間我與元鋼公司會計財務人員辰○○...等人 ,依總經理壬○○、副總經理巳○○、副總經理甲○○等公 司高層指示,進行前揭不實之匯款轉帳...」、「(壬○ ○前述中國農民銀行新營分行活儲、甲存帳戶,據壬○○供 述,該帳戶之存提款及轉帳,因其人均在中國大陸,要問甲 ○○及財務部門人員,係何人指示妳該帳戶之存提款及轉帳 ?)...,巳○○未出國滯留加拿大前,前揭壬○○中國 農民銀行新營分行活儲、甲存帳戶之相關存提轉帳作業,我 等皆依巳○○示辦理,巳○○出國後,若壬○○人在中國大 陸,則前揭二帳戶之提存款及轉帳作業,係授權甲○○決定 ,並指示我等會計財務人員配合辦理;若壬○○人在臺灣上 班,公司相資金調度,我等會計財務人員則依壬○○指示辦 理...」(見A3卷第69、70頁);審理中具結證述:「( 你受壬○○、巳○○、甲○○指示沖銷應收帳款,以暫收款 名義來達到美化元鋼公司財務報表?)是」、「(是否因公 司向私人借款營運,非屬正常融資管道,無法以私人借款利 息支出名義列帳,故經巳○○指示,分別以庚○○、巳○○ 名義匯款,以避人耳目?)巳○○那時在公司時,她就叫我 們用這方式來處理,早期他就這樣跟我們說」、「(在巳○ ○出國後,還是這麼做,是不是?)對,因巳○○出國以後 ,我們操作模式,公司也沒有指示要做另外變動,所以我們 還是依照原來方式處理」、「(巳○○出國後,壬○○人在 大陸,是不是授權給甲○○來處理?)是」、「(有無以民 間借貨方式來沖應收帳款?)有」、「(依你所了解,民間 借貨是由誰來負責?)民間借貸是由甲○○負責」、「(你 們將錢借進來或是以廠商名義入帳後貼現,再以沖帳方式,



為何不沖呆帳而沖應收帳款?)有的也會沖呆帳,有的應收 帳款後來業務單位跟我們說這錢收不進來,收不進來就變掛 應收帳在那,實際應打消當呆帳,但打銷當呆帳,當年損益 表就會變成公司是虧損的,...,借進來錢就把應收帳款 沖掉,當成客戶有入款」、「(你們要沖哪幾家、哪時候, 這是誰指示你這樣做的?)這是公司之前說從帳齡越久的先 沖,因為帳齡越久,會計師越會質疑...」、「我們每天 資金需求,王副總會每天早上到我們財務單位,詢問卯○○ 小姐今天資金缺口有多少,...還差多少資金,甚至哪個 帳號要補多少錢進去,卯○○要寫給他,他就趕快去聯繫看 哪可入款,請對方入哪個帳號,匯款後請他傳真給我們. ..」、「(壬○○在國內時候,有沒有指揮這些事宜?) 他在國內時會參與借款事宜,資金調度方面是王副總處理」 、「(都是王副總在處理?)找民間借款調度資金部分」( 見本院卷㈣第222至233頁)等語。
③證人辰○○於偵查證述:「(提示壬○○在中國農民銀行新 營分所開設之帳戶,...該帳戶之存提款及轉帳係由何人 決定存提金額,及以何客戶名義匯款回元鋼公司?該帳戶存 提款及轉帳需經何人蓋元鋼公司印章進行存提款轉帳?)經 檢視後作答,係由甲○○負責向民間借款,並將借得之款項 匯入壬○○前述帳戶,由何人決定該壬○○帳戶之存提款金 額,及以何客戶名義將款項匯回元鋼公司,我並不清楚,據 我所知,係由甲○○己○○、卯○○等人負責執行,但最 後需經財務經理己○○審核用印...,我之所以會知道由 甲○○己○○、卯○○等人負責執行,是因他們有在辦公 室討論」(見A1卷第182頁)。
④被告甲○○雖一直否認有權指揮元鋼公司財務及會計部門人 員與之相互配合,然元鋼公司財務及會計部門人員,係因壬 ○○授權予被告甲○○,故向民間借款後應如何沖帳,皆聽 命於被告甲○○等情,業據證人孫美玲於審理中證述:「( ...實際上總經理不在時,關於各項事務的指揮權為何? )總經理不在時,其他單位我沒有管誰去作業,至少我們財 務單位,陳總他有跟我們講說,像財務調度的事情,他沒有 到那麼深入,變成很多事情,王副總在國內時間較多,我們 就會找王副總處理,我們每天資金需求和民間借款部分,都 是直接找王副總」、「(請庭上提示B2第59、60頁,依照你 的敘述,你對於證人辰○○在調查站,回答調查人員時提到 ,『即使壬○○人在大陸期間,仍以電話指示財會部門主管 財務調度情形』,有何意見?)...陳總有時也會打電話 回來,我曾經因為我們民間借款利率高到很離譜,然後打電



話給陳總,跟他講我們利率這樣,沒辦法負擔,陳總就跟我 說,『你有辦法借到錢嗎,如果可以你就不蓋章』,我沒辦 法,也沒辦法負公司跳票的重責大任」、「(這樣敘述(按 指辰○○上開於調查站敘述)是不是事實?)我不能說不是 事實,因為他(按指壬○○)有需要時,還是會指揮我們」 、「(他(按指韋興柟)掛副總,他負責何項業務?)韋副 總有時會跟我們開會,有些像要來談怎麼沖帳等事宜他都會 參與,但實際上在民間借款這部分,韋副總他知道的沒那麼 深入,他只知道我們公司有缺錢,因他來我們公司的時間不 是很久,...當時找他來希望他能幫我們開發些租賃業, 或是銀行能增加一些額度,我們就不用負擔這麼大利息費, 所以民間借款這部分沒有聽他指揮」、「(...癸○○筆 錄中有講,有關貴公司財務會計等,你是直接接受壬○○、 巳○○等人指揮在處理,你是接受壬○○和巳○○這二人, 還是還有其他人,...?)我的主管都可以指揮我,財務 經理也是我的主管,巳○○副總、總經理都可以指揮,王副 總是因為總經理有授權給王副總去處理這部分,所以我們才 會接受王副總指揮,如沒跟我們說,他是屬業務方面的,我 們就不會聽...」、「(他(按指甲○○)是業務,為何 資金缺口要找他?)我有說過,癸○○經理他借不到民間借 款,私下我們有講,財務單位可以走正規體系向銀行借款, 但我們銀行額度已滿,向銀行借不到錢,公司就要跳票,才  會向民間借款...」等語綦詳(見本院卷㈣第222至237頁 )。
甲○○調查站供述:「(前揭壬○○帳戶以客戶名義匯回元 鋼公司,元鋼公司會計部門卻以暫收帳應收帳款名義作帳, 係何人主義,目的為何?)據我所知,元鋼公司向民間所借 款項,匯入壬○○前述帳戶後,...,此方式作帳已行之 有年,係總經理壬○○及副總經理巳○○的主意。...⑵ 以『暫收款』名義入帳的目的,應是方便以後要將該筆款項 匯出,只要用該筆『暫收款』帳目沖銷即可,...」(見 A2卷第84以下),可知甲○○早已知悉元鋼公司長期以來, 均以向民間借款方式,客戶名義匯款而民間借款均由甲○○ 負責,其或可能不知細目方面要沖哪筆應收帳款,但辯稱不 知借款目的在供元鋼公司作帳沖銷應收帳款云云,顯不合情 理。
 ㈡犯罪事實二
⒈被告壬○○對犯罪事實二皆已坦認屬實,被告甲○○對犯罪 事實二資金流向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犯意聯絡及分擔 任何犯罪行為,辯稱:我只知道公司這一次因要用錢,所以



向外借錢,至於為何要用錢,我則不知情,且整個過程,除 了金主寅○○來公司時,我曾帶他去參觀廠房外,其餘均未 參與云云。經查:
⑴犯罪事實二所述資金流向,及以盛鴻公司等二十四家公司名 義匯款予元鋼公司之匯款資料、元鋼公司以預付貸款、買賣 土地款及機器設備零件款件等名義,匯款予祿研公司、吳清 波、王宏圳等匯款資料,皆與事實不符,且此不實事項業經 辰○○登載於元鋼公司會計帳冊等情,除據被告壬○○自白 外,另經證人己○○於偵查中供述:「(為何向許翠玲借的 錢,在匯入元鋼公司之後,又輾轉透過吳清波、王宏圳、祿 研公司等人頭匯回給許翠玲?)這部分是甲○○在處理,但 壬○○知道」、「(是壬○○授權的嗎?)是,壬○○常在 國外,所以授權甲○○處理」、「(元鋼公司有匯一筆款項 給祿研公司,名義是預付貨款,另外有以購買土地名義匯款 進吳清波、王宏圳帳戶,但實際上並沒有這些交易,為什麼 ?)為了沖銷應收帳款」等語(見B1卷第233頁至235頁); 及證人辰○○於偵查中證述:「(王宏圳、吳清波有否為元 鋼公司購買土地?)沒有」、「(如未購土地,為何元鋼公 司會匯款予王宏圳四千萬元、吳清波三千五百萬元...? )當初只是找他們作人頭,但並無實際交易,只是資金來回 沖銷...」、「(元鋼公司自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前揭帳戶 中,先後以預付貨款名義匯予祿研公司計一億元,原因為何 ?)只是資金來回沖銷,並無實際交」等語屬實(見B1卷第 187頁)。
⑵另由前述證人丙○○吳文舜於偵查中證述,堪認元鋼公司 於九十三年間與盛鴻公司及捷宇公司均無任何交易,附表二 所示匯款亦皆屬虛偽。此外,復有庚○○於安泰銀行前金分 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 存入憑條、取款憑條(見B3卷第76至91頁)、元鋼公司於安 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 往來對帳單(見C2卷第1至2頁)、祿研公司於安泰銀行前金 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 、王宏圳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吳清波於安泰銀行前金分行開設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存款往來對帳單(見B3卷 第92至94頁)、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十三張(見B3卷第63至 75頁)、元鋼公司用以支付寅○○佣金之支票四紙(見B3卷 第102至103頁)、安泰商業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憑條(代傳 票)、元鋼公司登載不實之轉帳傳票、應收帳款帳冊等(以 上證據所在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在卷可資參佐。



⑶此部分犯罪事實之爭點為,被告甲○○有無共同犯意聯絡, 或分擔何種犯罪行為:
①由己○○於審理中證述:「(庚○○向許翠玲借一億九千二 百零九萬元這部分,有支付給寅○○二百四十萬支票,是不 是你依照甲○○在支票蓋的印章?)因那時支票的印章,在 巳○○出國以後,印章就交給我來用」、「(你的章是否是 依照甲○○指示來蓋的?)開票是根據甲○○指示所開的, 他說這是要付給他沖帳的佣金」、「(當時你有無向甲○○ 質疑說庚○○並沒有要借這筆一億九千多萬元?)有,我跟 辰○○有提出這問題,也有討論過,要沖這筆帳意義不大, 主要是說我們要支付這麼大一筆錢,我們覺得有疑慮」、「 (有關在安泰銀行開戶這件一億多元的沖帳方式,沖哪幾家 是誰叫你這樣沖的?)安泰銀行這作業我知道,但詳細作業 我沒辦法都參與到,所以帳的部分,我們是請辰○○與甲○ ○配合,列需要沖帳的資料給他們,也是他們要求我們要提 供,當初我們有阻止這件可不可以不要做,但對方回覆給我 們的消息,王副總說對方(按此指寅○○)已經都談好,不 能夠取消」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22頁至226頁);於偵查中 供述:「(元鋼公司以預付土地款名義匯入王宏圳、吳清坡 ...,你明知無購土地事實,為何仍通過審核登載於元鋼 公司帳冊?)...該筆錢是向外借款,最終仍要還給債權 人,選擇用預付土地款帳冊製作,係依甲○○指示,且提供 相關銀行轉帳資料,供辰○○製作傳票,並經我審核通過」 、「(許翠玲匯入庚○○前揭安泰銀行...,據辰○○供 述,係你及甲○○指示美玲辦理...?)...我指示他 辦理的事都依照甲○○指示,逐一挑出客戶帳齡較長及未收 金額較高客戶進行匯款沖帳」等語(見A3卷第72頁),可知 被告甲○○事前已知悉借款一億九千餘萬元之目的,且於借 得款項匯入元鋼公司後,又指示用何種會計科目作帳,以及 挑選客戶供沖帳之標準。
②另由證人辰○○於審理中證述:「(庚○○向許翠玲借款一 億九千二百零九萬,是甲○○指示楊素娥以元鋼公司名義支 付二百四十萬作為代價,是不是?)是」、「(你有依照甲 ○○指示製作預付國內購物科目作帳統許一億元,及每一筆 應付款金額,這都是甲○○講的,你就照做,是不是?)對 ,他有給存摺」、「(你剛才說甲○○沒蓋印章,但甲○○ 向民間調度資金是否有向壬○○報備?)這我不清楚」、「 ((請庭上提示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八八號卷第一五三頁 ,你曾經陳述,『開立銀行帳戶向民間借款,這都是甲○○ 向總經理報備過全權處理』,有何意見?)對,這案子我知



道,所以我知道他有跟總經理報備過」、「(既然你不負責 民間借款資金調度的部分,為何剛才你說了解安泰銀行這案 子的事?)因這案子我們曾經開會三次,最後是總經理下達 照甲○○的意思下去做」、「(許翠玲借款的案件,有興工 程公司跟森榮營造這些公司是不是你挑出來的?)對」、「 (誰指示妳挑的?)甲○○己○○」、「(兩個都有指示 嗎?)我記得好像是甲○○指示己○○去做,己○○再交辦 給我」、「(你怎麼知道甲○○有指示己○○?)因為後來 甲○○有帶許立宜跟寅○○來開會,才知道這是他交代交辦 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02頁至218頁),足證被告 甲○○對元鋼公司要向金主寅○○借款一事,不僅事先開過 會,且更進一步指示辰○○如何製作會計帳冊,以及如何挑 選客戶以供沖帳之標準。
③再參諸證人許立宜於偵查中證述:「(筆錄中提及壬○○有 聘你在元鋼公司擔任顧問?原因為何?)我和甲○○聯繫時 ,元鋼公司正好找券商來輔導上市上櫃,但原來券商服務不 佳,他們有意要換其他券商,和甲○○洽談時,他說公司已 有公開發行十年了,想要送上市上櫃,我就自我推薦... 」、「(你看了財務報表後,有無發現有任何阻礙上市上櫃 因素在?)我看了報表後發現應收帳款數額很高,帳齡也很 高...」、「(有無建議壬○○甲○○該如何處理上述 申請障礙?)我有向他們二人提及要把應收帳款收回,降低 應收帳款比例...」、「(有無介紹寅○○給元鋼公司? )有,因為元鋼公司要向寅○○借錢,是甲○○和我講,看 有沒有適合的金主可以介紹給元鋼公司,後來寅○○有到元 鋼公司,第一次他來時我有在場,甲○○也在場...」等 語(見A3卷第130頁至134頁),顯見被告甲○○於元鋼公司 此次借款,所扮演之角色,並非如其所辯,僅於金主寅○○ 來參觀廠房時,在旁陪同而已,而係明知元鋼公司面臨應收 帳款過高,財務狀況不佳,無法順利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之障 礙,主動代為找尋金主。
④另互核被告甲○○所自承:(前述王宏圳、吳清波是否係你 找來的人頭?)王宏圳是由韋興柟友人王冠超介紹我認識, 再由我引介,經過壬○○面試後,王宏圳才成為元鋼公司顧 問,吳清波是王宏圳找來的人頭」(見A2卷第87頁)、「. ..據我所知,子○○當初要祿研公司帳戶,本來是庚○○ 要陪他一起去,後來因時間交錯,沒有一起去,後來是己○ ○打電話聯絡庚○○,庚○○才趕過去,我雖然知道公司有 要打銷這些呆帳,當時借款的幕後金主寅○○來公司時,己 ○○還有陪他去看公司...」、「(據辰○○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調查筆錄供述,係由己○○甲○○指示其沖銷 前述客戶應收帳款,其遂將客戶中應收帳款帳齡較長者挑出 沖帳,是否屬實?)元鋼公司沖銷前述客戶應收帳款,我是 知情,因幕後金主寅○○和我接洽過二次,許立宜和壬○○ 談過後,有和我講過這件事,尤其是提到其他公司都是高層 拿錢出來填這些財務漏洞,你們公司是對外借款來填補,他 對這點也不以為然...」等語(見A2卷第176、177頁), 是被告甲○○既已知悉元鋼公司長期以來,貫以向民間借得 之款項,沖銷公司未能順利收回之應收帳款,此次於元鋼公 司欠缺資金時,仍一如往常,擔任尋覓民間金主來源之重責 大任,開口向許立宜詢問有無適合之金主,手法與先前如出 一轍,被告甲○○對借款用途已難推稱不知。況且本次借款 金額,短時間即高達一億九千餘萬元,數額相當龐大,站在 負責引進資金之立場,又豈會對此舉之目的,毫無所悉,是 被告甲○○所辯,顯違常情,灼然可見,自無足採。 ㈢犯罪事實三
⒈訊據被告壬○○固坦承與新鐵成公司簽訂四千噸矽鋼片買賣 合約書,且於矽鋼片未交貨前,新鐵成公司即開立五千零四 十萬元發票予元鋼公司,供元鋼公司向台新銀行申請開立國 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嗣子○○再持該信用狀向台新銀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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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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丞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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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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