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萬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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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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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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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12月25日│88,800元 │AU0000000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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