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751號
TPDV,97,除,1751,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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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51號
聲 請 人 上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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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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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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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6年9月30日 │159,874元 │X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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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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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