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
仟伍佰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捌萬伍仟伍
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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