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06號
TPDV,97,重訴,206,2008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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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丙○○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
因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零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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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