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丙○○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
因97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零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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