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09號
TPDV,97,重訴,109,2008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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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網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謝尚修律師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美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魏武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
3 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言詞辯
論意旨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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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