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網路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複 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謝尚修律師 歐翔宇律師被 告 美樂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魏武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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