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陳麗香
被 告 林庚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林羿帆律師
黃淑琳律師
複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劉紀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壽山元亨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不服,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占用土地面積共計為78.47平方公尺,以兩造均同意市場交易價值以每坪5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6,859元(計算式:78.47平方公尺×0.3025×50,000元=1,186,8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