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李志峰律師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志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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