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1年度,113號
TPDV,91,保險,113,200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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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李志峰律師
  被   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志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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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