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歐瑪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樓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之3
1樓
相 對 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相 對 人 文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統一編號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之3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976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合計新臺幣1,600,000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 張,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0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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