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3171號
TPDV,97,票,33171,200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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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3171號
聲 請 人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八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八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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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票字第331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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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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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0月23日│37,500元 │96年10月25日│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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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10月23日│37,500元 │96年11月25日│9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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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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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7年1月25日 │97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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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7年2月25日 │97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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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7年3月25日 │97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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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7年4月25日 │9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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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6年10月23日│25,000元 │97年5月25日 │97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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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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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格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