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549號
TPDV,90,訴,6549,2002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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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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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