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四九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 被 告 三曜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六號九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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