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257號
TPDV,90,訴,4257,200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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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七號
  原   告 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仇步宏即小林髮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十五號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十五號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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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