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五七號 原 告 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仇步宏即小林髮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國盛律師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十五號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路十五號 右三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十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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