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2212號
聲 請 人 茂旺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
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
,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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