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89年度,7號
TPDV,89,重國,7,200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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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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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