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錫津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下午二時八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書記官 郭錦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