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宜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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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十三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三樓協商室進行協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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