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1602號
TPDV,97,票,31602,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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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6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乙○○或柯昭安?)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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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