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16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乙○○或柯昭安?)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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