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864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
相對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請提出其最新戶
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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