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更(一)字第二八號 自 訴 人 上林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劉寶瑋 代 理 人 張義祖律師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淑 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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