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202號
PCEV,105,板簡,2202,2017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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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陳仕軒(陳智文之繼承人)
      陳寧(陳智文之繼承人)
      陳仕恆(陳智文之繼承人)
      陳崇威(陳智文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佳樺(原名楊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陳仕軒、陳寧、陳仕恆陳崇威於繼承被繼承人柯火春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佳樺連帶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陳仕軒、陳寧、陳仕恆陳崇威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智文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佳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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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