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799號
TPDV,97,消債更,799,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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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金治平
            樓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請表明有無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二、聲請人在成立一致性協商後,在97年5月毀諾之前,既稱入 不敷出,則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是否有親友或他人資助? 若有,請表明該親友或他人之關係及聯絡方式。三、聲請人由卷附95、96年度之所得清單,陳稱聲請前2 年每月 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6,295 元,復稱95年度平均收入 為12,591元,雖前後說法不一,然乃96年度之全年收入為零 所致。而證物十七之收入切結書第一、二部分載以工作或收 入來源為「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台北市 ○○路○ 段189 號20樓」,核與聲請人之95年度所得清單所 載之「營利」「執行」之扣繳單位名稱及地址相符,惟由第 四部分載以:「每月收入為28,000元(切結人每月收入為全 年總收入除以12個月。…)。」且該切結書之填載日期為97 年6 月26日等情以觀,聲請人似表示96年6 月份至97年6 月 份之平均收入為28000 元,則先前陳稱其在96年度全無收入 ,即有前後矛盾之違誤。請說明:
(一)95、96年度之平均收入(含本薪、獎金、津貼、補助 或其他收入)為何?




(二)請提出上開二年度之薪資與家用帳戶存摺影本。四、請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部分之市○○路費、手機費、交通費之額度列計基礎為何 ?如有重新填載之必要,請一併提出並附上證明文件。五、請提出最新租約影本(全部)且附上出租人之聯絡方式。並 說明租屋狀態是分租或單獨居住?若是分租,請說明家計分 擔方式?
六、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東尼房屋仲介有 限公司(解散)之股東、寶正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 )之董事、汎格有限公司(解散)之股東、集峰堂廣告股份 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請說明:
(一)上開各公司解散或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 形為何?
(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各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 均實際營業額為何?
(三)聲請人對於各該解散或清算中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 上之權利?
七、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各該債權發生之具體事實為何?八、請提出前配偶李佩芝之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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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正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