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673號
TPDV,97,消債更,673,2008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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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 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 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 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 事,前依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於民國95年4月協商成 立並約定每月償還新臺幣(下同)22,454元,惟因目前工作收 入每月僅30,177元,扣除必須之健保及勞保費,每月實得 29,369元,償還每月應繳金額後,僅餘6,915元,實無法在物 價日益高漲的台北市生活,爰依法聲請更生;另因債務人於97 年8月8日聲請更生程序後,即未繳交97年8月份之應償還款項 ,經債權人告知將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程序,爰另具狀聲請保 全處分禁止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財產及每月薪資為強制執行云云 。
經查:
㈠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否則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規定意旨甚明。是債務清償方案 成立後,固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惟需於其後發生情事變 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 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項 規定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棄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 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 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 議所拘束。
㈡本件依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存摺影 本、95年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



等資料可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 局,於95年度全年所得為392,508元,平均月收入約32,709 元,96年度全年所得為412,936元,平均月收入約34,411元 ,97年度1至8月所得為230,469元,平均月收入約28,809元 ,尚不含年終獎金其他薪資補貼,且債務人直至97年7月均 能按時繳納應償還金額,聲請人工作及收入狀況,亦與協商 當時相同,協商後條件非但無變更,聲請人薪資甚有些微增 加,聲請人不繼續履行協商,顯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 致。
㈢又按債務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同居親屬之財產歸屬清單、 、95年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可知可 知,債務人父親劉光組目前雖無工作,但其名下有坐落於台 北市○○區○○路4段77巷37號6樓之房屋1棟及文山區○○ 段○○段之土地3筆,公告現值約為420萬,另有太平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眾紙業股份有限 公司、中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捷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雷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多筆股票 ,債務人母親王永寧名下有馬自達汽車1輛及中國信託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成化學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 限公司等多筆股票,且王永寧任職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95年度全年所得為1,173,752元,平均月收入約97,813元 ,96年度全年所得為1,216,635元,平均月收入約101,386元 ,顯非有不能維持生活情事,債務人二個妹妹劉珮盈、劉珮 琪均已成年,又均有工作,自無庸僅依賴負債之債務人扶養 ,債務人所列每月支付父親劉光祖1萬元扶養費部分,尚難 採信。
㈣末查債務人現與父母同住,僅須負擔自己之飲食及交通費用 ,債務人每月平均月收入約3萬多元,扣除每月依原協商條 件應清償之金額22,454元後,尚約有1萬元左右可支付生活 費用,是債務人履行原協商方案並非顯有重大困難。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由債務人按其條件履行,需於其後發生 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 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旨 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 上債務清理程序,蓋以債務清償方案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 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應受該成立之協議所拘束,債 務人既已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如認該協商方案履行有其他不 適當情形,自仍應再循協商途徑謀求解決。縱使聲請人就協商 結果毀諾,仍得經由個別債權銀行協商程序以求適當履債。綜



上,聲請人無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本件 聲請更生之要件顯然不備,且又無從補正,依首揭條文之意旨 ,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另聲請人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 保全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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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