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363號
TPDV,97,審訴,363,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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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原   告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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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定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時美金匯率30.407計算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626,560元(計算式:53,492.95×30.407=1,
  626,56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折合17,137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13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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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