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8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㈠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
年7月12日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
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
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
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
上利益定之。
㈡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
,此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
存在,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無法確
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
定為1,6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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