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
㈠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
年7月12日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
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
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
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㈡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