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36號
TPDV,97,審補,36,2008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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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
㈠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
 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
 年7月12日83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
 被告間關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
 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
 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
㈡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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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