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190號
TPDV,97,審補,190,200809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國即偉國企業社煒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煒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