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傑克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其中第一項聲明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然第二項聲明未於訴狀載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
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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