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7年度,100號
TPDV,97,審補,100,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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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昱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9,766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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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